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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8日 00:46 刘武俊
2001年是中国法治进程“稳步推进、渐入佳境”的一年,WTO的加入给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中国法治体系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乃至法律教育等,均开始对WTO作出创造性的回应。可以说,中国在2001年已经步入了“法治中国”的年代。
立法改革初露端倪
立法无疑是近年来中国法治体系最为活跃的环节,不过,这种活跃在相当程度上还是停留在立法数量激增的表象上,并未真正涉及立法制度设计的制度创新。也就是说,“立法改革”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近乎空白。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中国立法改革开始初露端倪。
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尤其是中国立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入世”首先就是指法律的“入世”,是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中国立法将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的传统误区,由数量规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转变,由政府推进型立法向市场主导型立法变迁,由闭门造车型立法向开放借鉴型立法过渡,在WTO的平台上重估立法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实践证明,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布法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遏制恣意,防止显失公正的“劣法”或“恶法”的产生。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和2001年《婚姻法》修改期间,专家、学者乃至普通百姓积极参与修改稿的讨论,不同观点意见的交锋为婚姻法的修改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以说婚姻法修改的全民讨论方式为“良法”的制定模式提供了借鉴的范本。
2001年立法工作的一个“重头戏”就是为迎接入世,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进行了大规模的法规清理工作。一大批与WTO规则精神不符的或过时失效的法规规章被明令废止,这无疑为建构WTO时代中国良性的法律环境提供了有利条件。
此外,2001年立法改革的另一体现就是,《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听证制度开始在不少省市的地方立法实践中推行且收效良好。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立法听证制度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持的国家立法实践中推而广之,某些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立法应当实行立法听证。
司法改革渐入佳境
司法改革在中国法治实践领域中最为活跃,法院也成为社会各界瞩目的改革焦点。公开审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和诉讼理念,对于防止司法恣意、遏制司法腐败和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阳光般的积极效应。
公开审判理念其实并不局限于庭审公开的范畴,裁判文书的公开也应是公开审判的应有之义,审判公开应当是从法庭空间到文本载体的全方位的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01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并要求各级法院逐步做到裁判文书向社会全文公布。迄今,高法已陆续公布了一些制作颇为规范的裁判文书。公布裁判文书堪称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最具实质意义的举措,也是中国法院实施“阳光工程”颇具胆识的一大创举。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2001年司法改革的又一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均规定了司法考试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诚然,统一司法考试堪称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意义深远的一大制度创新。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其显性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建立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进而提升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素养;此举的隐性意义在于通过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途径构筑共同的学识背景和职业共识,为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有利的条件。
此外,新式法官制服的正式亮相也是2001年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依我之见,处境尴尬的陪审制度和法院执行制度的改革以及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的建构,应当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如火如荼的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正渐入佳境,改革正酣的司法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大焦点。
当然,除了立法和司法改革以外,法律专才的培养和储备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也是建构“法治中国”的必要条件。诚然,进入21世纪,随着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法律人才的数量和规模已经在逐渐改善。
法治,与其说是理想,毋宁说是一种实践的过程;法治中国,与其说是令人神往的宏伟蓝图,不如说是全体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正在创造着的活生生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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